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1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鍾潤超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925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200元(計算式:79,200+800+1,000+1,200=82,200),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