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20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易速工數位模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瀚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隆利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6日本院114年度豐補字第20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