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200號
原 告 禾振科技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正敦
訴訟代理人 聶瑞瑩律師
高肇成律師
被 告 德盟儀器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湘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盟儀器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157元【計算式:126,000+5,157(計算式如附表)=131,157】,應徵裁判費2,0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附表:(新臺幣/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