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308號
原 告 廣力化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衣庭
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科分公司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38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866元,應徵裁判費5,79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2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