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44號
原 告 程翊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駿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昺諺等間負擔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5,265元,應徵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