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52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歐昭廷
李駿瑋
原告與被告鄭佳明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9日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9486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4年4月1日送達被告住所地,於000年0月0日生送達效力,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5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