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541號
原 告 鄧玫真
訴訟代理人 李玲瑩律師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692元【計算式:217,711+36,981(計算式如附表)=254,692】,應徵裁判費3,5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附表:(新臺幣/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