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58號
原 告 陳聖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謚德精密電機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192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裁判費3,2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