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69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何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思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9,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