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700號
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送達代收人 陳怡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南熒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7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