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845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萌芽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宇豪 址同上
上列原告劉志明與被告萌芽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人為萌芽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卓宇豪),然抗告狀誤載為劉志明,且抗告狀亦無抗告人簽章,違反法定程式,又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㈠合於法定程式抗告狀;㈡繳納抗告裁判費1,500元,逾期未補正,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