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85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珮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273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00元,應徵裁判費1,1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