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91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鄭如妙 址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文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