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919號
原 告 昶品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珮瑜 址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結帳快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