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974號
原 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樊懷慶
上列原告因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嚴井吟即井賀呷腳庫飯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357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653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