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豐全字第1號
抗告人 即
相 對 人 榮隆鐵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絨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王信和間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原裁定教示記載1,000元有誤),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