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豐小字第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鄭子陽
被 告 鍾茂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辯論終結,茲因原告以書狀撤回訴訟,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