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豐小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家昌即朱廣文之繼承人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朱美冠即朱廣文之繼承人
朱瑾瑄即朱廣文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0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