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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豐小字第22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沈毓秋  
            陳淑婷  
被      告  范栴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534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