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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豐小字第240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訴訟代理人  李閔靜  
被      告  林順凱即林順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775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新臺幣2,400元、違約金新臺幣2,178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