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豐小字第29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顏錦義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賴家雯  址同上  
被      告    陳華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081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