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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豐小字第3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沈凱榮  
被      告  江冠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5月19日上午9時3分,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2月10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115年2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被告,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