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豐小字第3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沈凱榮
被 告 江冠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5月19日上午9時3分,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2月10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115年2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被告,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