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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豐小字第45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翰    址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純瀅  
被      告  陶翠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5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979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24,044元自民國115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