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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豐小字第4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黃雅怡    址同上
被      告  陳俊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所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l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訴訟繫屬後分別於114年10月17日、114年12月19日重複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職權退還該溢繳之裁判費1,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確定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