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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豐小字第53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蔡昌佑  
被      告  黃添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侵權行為地均在彰化縣埔鹽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