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豐小字第56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被 告 蔡淑慧
訴訟代理人 黃昱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起訴,有再開辯論必要。
二、請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就原告撤回表示意見,如10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