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豐小字第56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被      告  蔡淑慧  
訴訟代理人  黃昱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起訴,有再開辯論必要。
二、請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就原告撤回表示意見,如10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