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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豐小字第80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顏國政  址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奎樺  址同上
被      告  陳昇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981元,及其中新臺幣22,686元,自民國11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