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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豐簡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陳麗珠  


相  對  人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址同上

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本院裁定」欄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更正」欄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附表
編號
本院裁定
本院更正
1.
主文欄: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228,420元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7178號清償債務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4年度豐簡字第171號(含之後重新分案案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確定前,或和解、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主文欄: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228,420元後,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36529號清償債務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5年度豐簡字第171號(含之後重新分案案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確定前,或和解、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2.
理由欄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7178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理由欄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36529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