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豐補字第16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址同上
送達代收人 洪毅軒 址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偉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8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