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豐補字第34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蔡昌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涂碧蓮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75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本院依原告所提供被告之身份證字號查詢被告之戶籍資料,被告之姓名為「呂凃碧蓮」,而非「呂涂碧蓮」,則被告姓名是否有誤繕?若是,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更正被告姓名為呂凃碧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