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豐補字第36號
原 告 張益連 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貨物保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