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豐補字第375號
原 告 茗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婕
上列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邑展發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352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0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