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豐補字第392號
原 告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址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金陸 址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騏食品工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2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