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豐補字第480號
原 告 峻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火爐 址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都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