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豐補字第485號
原 告 騰億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鴻 址同上
上列原告因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839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10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