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豐補字第6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賈文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9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