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豐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政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凰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7,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上訴人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