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簡字第4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燕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岡駒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係聲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應認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6,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