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簡字第551號
原 告 振豪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振清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
被 告 郭榮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2月1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並訊問證人蕭淵元、張欽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