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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簡字第551號
原      告  振豪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振清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
被      告  郭榮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2月1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並訊問證人蕭淵元、張欽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