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小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ESMENDA LINA LYN DIMAYACYAC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冠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本院111年度岡小字第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 1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