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2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方微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敦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奕兆瑞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4日111年度岡簡字第2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依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狀所載,其上訴請求判命如其第一審聲明,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5,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