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181號
原 告 大宅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政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嘉惠間請求給付設計費及裝修工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