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375號
原 告 啟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啓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琤明工程有限公司、蘇育生間請求給付水電費及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597元(計算式:54,000+31,597=85,597;至於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後段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