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小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郭耀堂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1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