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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簡字第35號
原      告  蕭仲海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律師
            龔柏霖律師
被      告  洪弘耀 



被      告  萬隆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誓彬 
被      告  昌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魏薇律師 
            呂文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第四項、事實及理由欄第6頁第31行關於「1,518,017元」之記載,均更正為「1,428,539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所為112年度岡簡字第35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