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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簡字第360號
原      告  意欣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和川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律師
            龔柏霖律師
被      告  莊國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月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