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簡字第522號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〇五廠
法定代理人 潘煥亞
訴訟代理人 周孟狄
葉彥廷
張聰文
被 告 榮陞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蘇庄三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蘇志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正利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2月20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