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補字第389號
原 告 簡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麗營造有限公司、張友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