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司補字第2號
聲 請 人 聖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峰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相對人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未據繳納調解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326,49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