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113年度岡司調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𨶒書明
周貴豪
周馨慧
共同代理人 邱麗妃律師
相 對 人 鄭詠銓
代 理 人 唐小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岡司調字第37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岡山簡易庭岡簡協商室1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書 記 官 顏崇衛
調 解委 員 黃豐隆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𨶒書明、周貴豪 到
聲請人代理人:邱麗妃律師 到
相 對 人:鄭詠銓 到
相對人代理人:唐小菁律師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元(不含強制汽
車保險金或特別補償基金之補償金)。給付方式如下:
㈠相對人給付聲請人𨶒書明壹拾萬元,當場給付,並經聲請
人𨶒書明點收無訛(聲請人簽名:𨶒書明)。
㈡相對人給付聲請人周貴豪壹拾萬元,當場給付,並經聲請
人周貴豪點收無訛(聲請人簽名:周貴豪)。
㈢相對人給付聲請人周馨慧壹拾萬元,當場給付,並經聲請
人𨶒書明代收點收無訛(聲請人簽名:𨶒書明)。
二、兩造就關於被繼承人周益麟與相對人鄭詠銓間於113 年2 月
7 日在高雄市岡山區協和街與明得街口所發生之車禍事故所
涉之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
三、兩造同意先前於113 年3 月17日就上開車禍事故所成立之和
解書予以撤銷不請求。
四、聲請人願就本院113 年度審交訴字第105 號過失致死事件,
由法官斟酌事實認定,並請法官從輕量刑或緩刑之判決,予
以相對人自新機會。
五、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六、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𨶒書明、周貴豪
聲請人代理人:邱麗妃律師
相 對 人:鄭詠銓
相對人代理人:唐小菁律師
調 解 委 員:黃豐隆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顏崇衛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